协会章程

长垣市烹饪协会章程

2020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长垣市烹饪协会”。会址设在“长垣银河学校”。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烹饪教育、烹饪文化、烹饪理论研究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发展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继承中华饮食文化,弘扬传统烹饪技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企业规范经营、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促进我市餐饮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垣市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长垣市委非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及市政府对餐饮行业的相关文件精神,对传承豫菜及发展我市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与起草地方行业法规、标准。

2.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和推广餐饮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3. 按照“继承不泥古,创新不离宗”原则,对豫菜的传统烹饪技艺和名菜、名宴、名点、名吃,应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进行挖掘、整理,吸收引进各菜系之长,使厨乡烹饪技艺进一步地完善和提高。

4.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技能竞赛;不断推进烹饪工艺的标准化和工业化进程,促进餐饮业向产业化迈进,历行勤俭节约,提倡绿色环保、科学用餐,宣传和推广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和营养健康知识。

5.按照政府安排,配合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各类形式的美食节。

6.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域内餐饮服务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鉴定,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提升我市餐饮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收集整理有关烹饪的科技资料,及时反映我市烹饪科学的学术动态和成果。组织审查有关学术论文、技术资料,并向全国有关刊物、学术会议推荐。

7.构建烹饪产业链条,以烹饪业带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域内中华美食名乡(镇)、名街创建活动。建立厨师交流中心,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与稳定。

第六条:开展行业创建品牌活动,积极争取申报国家级、省级“三名”认定工作;制定厨乡名菜、名吃、名宴、名汤等地方行业标准,指导餐饮企业及个人开展烹饪技艺研究,积极组织参加全省、全国性餐饮行业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能按期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秘书处初审提交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3.单位会员应推选1人作为代表;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长垣藉在外地工作与餐饮行业相关联的,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以及市域内热心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各界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

第十一条:本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3.   对团体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   优先供应本会编辑印制的烹饪资料;

5.   在科技活动中优先享有团体的支持和帮助;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拒绝履行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违犯本会章程和有触犯国家法律行为,情节严重,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加入市烹饪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在业务上接受本团体的指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理事会;

4.制定、修改协会 章程;

5.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1.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研究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

3.听取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事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会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宜担任协会工作时,须有原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定替补。

第十八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    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 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本会设监事三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章  财会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管理合法占有资产,建立财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或购买政府服务;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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